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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|不公平关联交易之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
一、 关联交易
我国《公司法》未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义,《公司法》第216条规定了关联关系含义。是指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,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。
作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,关联交易给传统民法奉行的平等、公平原则带来了严重挑战,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。依据《公司法》第21条规定,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。法律不禁止关联交易,只禁止非公允的关联交易。
二、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
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,指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利用其关联关系进行交易,损害公司的利益。该纠纷涉及的原理主要来源于侵权责任法,追究控股股东、实控人、董事、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,应该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。
针对该类型诉讼,法院主要审查几个重点:(一)关联交易发生前关联方是否已充分披露;(二)关联交易是否符合营业常规、是否有合理对价;(三)该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。